本网徐州讯:123,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武术返还原告程平不当得利29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83,原告程平购买厂牌型号为HMC7163E3A轿车一辆,200884,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为该车办理了登记手续,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苏CAH1072008126原告程平和案外人李林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李林在邳州市金顺汽车租赁服务部出租该车,并约定了双方利益分成。200958,李林将该车出租给唐彤使用,后该车转到张强手中。2009515,张强将该车“质押”给被告武术,向被告借款30000元。200982,原告支付被告29500元,从被告处将苏CAH107轿车要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被告武术对原告程平不享有债权,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从原告处获得的295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苏CAH107轿车为原告程平所有,案外人张强将不享有出质权的轿车“质押”给被告武术,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被告轻信张强所言,没有向原告核实,自身亦有过错。被告武术辩称29500元是原告替案外人张强还款,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主张。而且,张强的借条仍在被告武术手中,被告可另行向张强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