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送修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受伤。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判令车主在该车最低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人民币58000元。

2006114,谷军将其所有的未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也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交给张刚开设的常熟市长城摩托车经营部进行维修。后张刚的雇员王星自己驾驶该摩托车至另一维修部还砂轮车,在返店途中车辆撞击行人杨静静,致杨静静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谷军作为机动车主,购置车辆后未领取牌照而长久使用,并一直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具有法律上的过错,使得受害人为此失去了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前提,谷军应当在该车最低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星系张刚所雇佣,其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张刚作为雇主对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星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对损害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当与雇主张刚对杨静静损失中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