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还”字到底怎么解释?
作者:殷仁奎 发布时间:2009-11-24 浏览次数:569
2008年10月某日,朱某在边某处收购棉花,因身上所带现金不够,于是就剩余的棉花款出具了一张1600元的欠条给边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原欠边某货款1600元,双方均无异议。但朱某后补上的内容存有歧义,“还欠款壹仟元”可以理解为“还(huan音)欠款1000元”,亦可理解为“还(hai音)欠款1000元”。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朱某应对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朱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对其具体还款数额进行举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