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自家使用方便私架电线,固定支架破损后仍不以为然,最终酿成电死行人的惨剧,前日铜山法院依法审理了潘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间,被告人潘某未经电力部门允许,私自从铜山县大许镇团埠村其家中向西架设150余米的照明电线至其位于该村林地的养猪场,后在使用过程中固定电线的支架破损,被告人潘栋发现后未整修,导致电线长期下垂,影响过路行人安全。200962118许,同村村民张某到该村西头杨树林播种花生时,被该电线电击致当场死亡。惨剧发生后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未经电力部门允许,私自架设电线,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