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因公司疏忽大意,该签而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岂料员工辞职后秋后算账,公司被法院判付二倍工资差额。近日,南通中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发出民事裁定书,支持了员工的请求。

20084月,狄某到南通一家外贸服装公司上班,一个月的试用期满后,公司没有提出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而狄某也没有多想,继续留在公司上班。2008817因故辞职,之后他提出公司无理由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属违法行为,应支付他20085月至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6995元,被公司拒绝。协商无果,狄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9813,仲裁庭支持了狄某的请求。公司不服,以狄某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仲裁的裁决。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狄某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能证明狄某不同意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故裁定该公司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狄某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差额。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该公司与员工应签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