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员工讨要“双粮”获支持
作者:吕敏 顾建兵 发布时间:2009-11-19 浏览次数:627
本网南通讯:因公司疏忽大意,该签而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岂料员工辞职后秋后算账,公司被法院判付二倍工资差额。近日,南通中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发出民事裁定书,支持了员工的请求。
2008年4月,狄某到南通一家外贸服装公司上班,一个月的试用期满后,公司没有提出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而狄某也没有多想,继续留在公司上班。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狄某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能证明狄某不同意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故裁定该公司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狄某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差额。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该公司与员工应签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