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案件,判决被告射阳县小博士幼儿园于来年开学前迁让出所租赁的场地,并支付原告相应的租金损失。

20051222,射阳县临海农场学校与小博士幼儿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座落在原临海农场小学生活区,共三幢砖混结构简易装修的平房及配套院子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三年(从20061120081231),年租金16001.8元,租赁期间房屋漏雨由出租方负责修理,房屋其它的修缮、装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但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使用原告的房屋开办幼儿园。2008113,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收回所租赁给被告的房屋。合同期满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续租合同,被告幼儿园至今未迁让出租赁原告的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51222,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依法予以确认。20081231租赁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双方未就房屋租赁问题签订书面续租合同,且在2008113,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按约定于20081231终止,原告要求被告于来年开学前迁让出承租原告房屋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房屋租赁期满后的租金损失,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现原告房屋市场租金标准。对该租金损失可参照原、被告原租赁合同中有关租金标准的约定认定。依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