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受理了一起以手机短信作为感情破裂证据的离婚诉讼,并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李某和被告陈某系夫妻,同在苏州打工,虽处同城却身在不同企业。陈某与同厂打工的其他女工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李某得知后,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不同意。一次,陈某外出应酬时把手机遗忘在家中,李某趁机查阅他的手机短信,发现了几十条陈某与女同事谈情说爱的短信。李某于是将余某的手机卡卸下作为证据保存了起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某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李某提交短信存储卡和短信清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类型,其中书证是指应用文字、图画、特定符号记载的,并能表达一定的思想和行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证据。手机短信存储卡和短信清单应属书证证据类型。本案中,从陈某与他人来往的短信内容可以看出,陈某与其他女性有一定的暧昧关系,此手机信息属于书证中的一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且短信清单可以清楚反映收发件人信息及时间清晰印证短信内容。据此,可以认定陈某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依法作出了准予李某与余某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