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无固定收入以及固定的住所,无法承担小孩的抚育义务,遂诉讼法院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近日,射阳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妻子刘某与丈夫沈某登记结婚后,于2006115日婚生一男孩,后因矛盾双方离婚,不久,双方经亲友的劝说,双方于2007228日登记复婚,后于2009916日再次协议离婚,当时约定沈诗杰随刘某生活,沈某每月给付小孩抚育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300元。现因刘某没有工作,居无定所,无法承担抚育小孩的义务;而沈某的家庭条件比较有利于小孩的抚育。刘某诉讼来院,要求变更抚育关系。

经承办法官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均充分考虑小孩的利益,最终都同意离婚,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婚生男孩随父亲沈某生活,刘某于200911月起每月给付小孩抚育费300元的调解意见。婚生男孩最终有了稳定的住所,生活学习得到了保障,曾是夫妻的双方笑容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