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汇款履行债务引发诉讼的分析
作者:蔡飞 曹礼坤 发布时间:2009-11-13 浏览次数:1198
近年来,阜宁法院在审理多起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由于当事人之间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借款或结帐,被告未能及时收回条据,而引发的诉讼争议日益增多,应引起重视。
一、纠纷特点
1、原告方对被告提供的银行凭证,只认可是其他资金往来,否认与其提起诉讼的债权债务有关。
2、原、被告之间的帐目往来往往是通过银行转帐、汇款等方式,而被告提供的银行转帐、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系归还债务的事实。
3、债务往往没有及时结算,原、被告之间关系往往比较密切,很大一部分双方之间存在亲友关系,因对亲情过于信任的原因,而被告未能及时收回条据。
4、原告本人不敢出庭面对对方当事人的当庭质讯,而委托代理人出庭,代理人往往仅能出具条据,而被告方则凭银行相关凭证要求与对方对帐。
二、产生原因
1、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是通过银行转帐、汇款等方式,在用途上没有直接证据,事先也无抵算债务的约定,故难以分清是一般往来资金,还是履行债务的还款。
2、被告自身疏忽所致。被告在选用银行汇款方式进行还款时,忽视了收回条据的重要性,而导致矛盾不必要的发生。
3、诚信意识的缺失。原告往往由于资金周转的困难或债务的增多,一时无法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而违反法律、违背良心道德、诚信意识进行不正当的诉讼。
4、部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鼓动当事人进行不正当诉讼。当前一部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由于案源的减少,而违背职业道德,不顾事实真相,怂恿当事人凭对方未及时收回的条据起诉。
三、对策建议
1、加大法律、诚信意识宣传力度。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和诚信意识的宣传,使群众了解法律规定,培养诚信意识,自觉规范借款或还款的行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要注意提醒还债务人在通过银行汇款履行债时,要及时收回欠款条据,或在汇款时尽可能采用有汇单留言的方式,说明汇款所还是哪一笔债务。
2、严格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针对此类案件,法院应在开庭前明确告知代理人不能代理案件事实部分,当事人本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接受对方质讯,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
3、规范代理人市场。针对当前部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违反法律、违背职业道德,怂恿当事人进行不正当诉讼,在查明事实后,要依法进行制裁,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尽量避免因代理人的原因而出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诉讼现象。
4、立法予以惩处。建议立法部门对这种违背道德、以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不正当诉讼行为予以定性,严厉惩处该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