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八年前双方发生维修服务关系,因资金问题当时暂未能支付,便在维修单签字认可,后主张支付未果,凭维修清单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所欠维修费。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01223前,李某生产的渔船在朱某处维修、铁锚加工等费用合计6660元,当时因李某未即时支付费用,在20001223朱某所列的明细单上签字,后朱某向李某索要未果,遂于2009831凭借明细单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款有其所立的明细清单为凭,故可确认原告朱志国与被告李玉成之间存有6660元欠款关系。原告朱某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66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