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200992923时许,被告人王某与许某(另案处理)在射阳县城太阳城大鹏电玩城闲玩时,被告人王某称身上没有钱了,要许某将电脑让给其上QQ,许某未同意,并对被告人王某讲你要玩就去玩万某的电脑。后被告人王某让许某将万某叫到网吧外的太阳城舞厅门口,被告人王某要万某拿钱请其上网,万某称身上没钱,被告人王某说:“你不拿钱,今天就把你废掉。”并打了万某左胸一拳,万某无奈掏出5元钱现金交与被告人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所涉赃款人民币5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万某。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包括财产和人身,其不是数额犯,故不论侵犯的财产数额是多少均可以构成本罪。抢劫罪量刑较重原因在于其具有人身危害性,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