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利息过高违法 法院判决依法调整
作者:殷仁奎 丁旦 发布时间:2009-11-11 浏览次数:701
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偿还
2008年3月家住射阳县千秋镇的陈先生借给王某1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为4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后又于2008年7月借给王某1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已到,陈先生追偿债款未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偿还
2008年3月家住射阳县千秋镇的陈先生借给王某1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为4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后又于2008年7月借给王某1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已到,陈先生追偿债款未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