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先生借款20000元,但不支持双方约定的400/月的利息,王某支付10000元的3个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

20083月家住射阳县千秋镇的陈先生借给王某1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为4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后又于20087月借给王某1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已到,陈先生追偿债款未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先生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先生请求王某偿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但先生与王某约定利息400/月过高,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率不予保护。因此法院将依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先生于20087月出借的10000元未约定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持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