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念学:董宣“按律而断”的启迪
作者:冯念学 发布时间:2009-11-03 浏览次数:1379
董宣“按律而断”的启迪
光武十九年正月的一天,洛阳县令董宣坐堂理状,堂下数名百姓联名状告当朝皇帝姐姐湖阳公主的管家荣允。董宣遂派府衙暗中查访荣允罪行,案件虽已全盘掌握荣允犯罪的情形与真凭实据,但荣允身居公主府第,谁也拿他没办法。一天,湖阳公主因事外出,杀人犯混在里面同行想瞒天过海蒙混过关,董萱见后,大声禀告公主:“你的管家横行不法,杀了人,应判处死罪,请你把杀人犯交出来” 。湖阳公主拒交罪犯,并用好言拉拢董萱,要董萱看在她面子上,饶此一回,事后定当重金酬谢。而董宣的答复是“按律而断”四个字。并下令其手下将杀人罪犯抓获,当众斩首。然而,湖阳公主迅速来到殿上,向光武帝哭诉,面告董萱的黑状。光武帝认为董萱在姐姐面前这样无理,心中甚是恼火,下令用乱棍将董萱打死。董萱质问皇上:“陛下英明,才复兴了汉朝,如今公主管家杀了人,公主置法律于不顾,庇护杀人凶手。我无非是公正地执行了你亲自制定的法律,陛下都要用乱棍将我打死。你自己制定法律,自己破坏,这怎么能把国家治理好呢?你不必打我,我自杀算了” 。董萱并将头撞在柱子上,血流满面。光武帝仔细考虑,觉得董萱的话很有道理,下令放了董萱,并赐给酒饭和30万文钱。从此,“强项令”董宣的大名便流传下来。
从这则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董萱敢于同权势者作斗争、不怕丢乌纱帽,刚正不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精神,委实难能可贵。而今时代不同了,但如此“按律而断”的执法精神仍值得我们借鉴。在笔者看来,董萱“按律而断”的故事,对我们当今法官来说,至少有以下四点启发。
启示之一:坚持平等性。董萱面对数名百姓联名状告当朝皇帝姐姐湖阳公主的管家荣允时,并没有因被告人官职大、地位高而畏惧、退缩,通过调查取证最终将杀人罪犯荣允抓获,并当众斩首,充分体现了董萱在执法上坚持平等性,这在今天有很突出的现实意义。平等是一种反映人们的普遍追求和理想的价值目标,它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同样地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地对待。人类平等的理想在法律中,径直转化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律而断”,也就是当今的“法律目前人人平等”,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有权有势的施以压力,有钱有物的施以贿赂,沾亲带故的施以影响。执法执纪者,只要骨头稍有些软,手脚稍有些贪,耳根稍有些软有些软,什么法纪,什么原则,都将成为一句空话。这说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多么重要啊!
启示之二:坚持严肃性。董萱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顾个人安危,对皇帝执法不公的事,也敢据理抗旨,毫不退让。现在,法官行使职权极易受到社会干扰,或者领导意见的左右,一个案件的裁决往往不能真正体现法官的真实观念和司法价值取向,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这是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因此,只有树立法官的上司是法律的意识,才能使法官不唯上、不唯权,无私无畏,执法如山。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社会正义的化身,要始终认为:没有比法律更高的上司。当权势和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官一定要顶住权势的压力,不趋炎附势、屈服于邪恶;要有不怕威胁,不怕打击报复的大无畏精神;要敢于制裁不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启示之三:坚持说理性。董萱注重以理护法,当光武帝为了皇家的尊严,置法律于不顾,要将董萱乱棍打死时,董萱不但丝毫没有畏惧,反而向他讲明道理,进行释法,使他由不理解到理解,由不支持到支持,这正是董萱在执法上的长处。
目前,由于我国公民中的绝大多数人,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往往是通过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亲身感受做到的。他们或者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或者通过参加旁听某一案件的审理来观察法律的作用,并以自己内心确认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合乎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感情色彩,法律意识只是处于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的层次,处于片面的、不系统的初始状态。因此,就要求法官在办案中不仅要是定纷止争的裁判者,而且要成为辩析法理的宣传员。这就要求法官要勤奋学习,精于思考,不断拓宽知识面。只有法官自己搞懂了,才能帮助人家弄明白,也才能理直气壮地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依法办事。
启示之四:坚持廉洁性。董萱若看在湖阳公主面子上,对其管家荣允网开一面,不依法问罪,事后公主肯定会重金答谢,但董萱不畏权势、不为金钱所诱惑,给公主的答复是“按律而断”四个字。从中使我们看到董萱无私的胸襟,同时,也告诉我们,莫把权力当商品。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亲友会利用各种手段来收买拉拢法官,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此时,我们更要注重廉洁办案,经受商品经济的考验,不追风,不媚俗,不慕浮华,不谋私利,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面对种种名利的诱惑,能克制自己私欲的膨胀,更不能向当事人吃拿卡要。那样,将沾污天平的圣洁,触犯法律的尊严,损坏人民法官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