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无劳动合同 仍可确认劳动关系
作者:李晓东 发布时间:2009-11-02 浏览次数:553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东林于2008年7月经原告招工进入原告处先从事石膏搬运后从事铲车拉线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周东林于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综合考量原告认可被告是在其矿井下劳动时受伤、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被告被送至医院治疗时以原告员工“周学文”名义办理治疗手续、案外人张勇、翟让自原告处支取被告周东林的医疗费用的支款单用途为“周学文工伤”,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认为铲车车主为张勇、翟让,被告系张勇、翟让雇佣,但铲车的所有权并不必然推定在矿井下为铲车做辅助工作的被告为铲车车主雇佣。原告华瑞石膏公司认为被告周东林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所举证据工资发放表与考勤表的人员信息不具有一致性,且有一人签字领多人工资的情况,原告也未提供其它足够有力证据加以佐证,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周东林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