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涉府案件因牵涉到多方关系,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如果得不到及时执行,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法院的威信,劣化了法治环境,对于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带来直接损害。近日,南通开发区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由南通中院指定的被执行人为某居民委员会的涉府案件。

申请执行人施某与被执行人通州区某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合同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二案,南通中院于2009721指定开发区法院执行。开发区法院立案后,高度重视这一涉府案件,一方面,迅速召集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案情,确定执行思路,制定执行方案,并及时向院领导进行汇报;另一方面,加强与当事人沟通联系,讲清法律政策,公开执行过程和协调进展,消除申请人对立情绪。在仔细了解和分析案情后,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了解相关情况,得知被执行人的名称已进行了变更,执行人员依法裁定变更后的居委会为本案被执行人。随后,执行人员找该居委会的主任董某谈话,据董某反映,该居委会并没有什么财产,所需经费都由政府下拨,无独立财务,其工作人员的工资亦由财政统一发放。

经过进一步了解,执行人员获悉,该居委会另有一块牌子名为某经济合作社,其有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执行人员又向部分承租人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得知在2005年之前,以该居委会的名义与多家单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从2006年开始,则改为以某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执行人员又多次与董某谈话,希望其能积极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但董某始终不愿履行。因其拒不履行,执行人员依法对董某实施司法拘留。被拘留后,董某意识到了其行为的错误,在积极想办法履行了全部义务后,依法对其提前解除了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