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 诉讼担保人偿还得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10-23 浏览次数:685
本网盐城讯:因债务人死亡,债权人索款无果,后向担保人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主债务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待担保人偿还借款后, 可以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被告为他人借款作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原告持据要求担保人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并承担银行贷款利率,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认为该笔借款不是向原告个人所借,而且是向某担保公司申请借款的,由于某担保公司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担保合同无效,在担保过程中被告亦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这一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原告所提供的证人, 证明借款不是个人行为的陈述,不能对抗原告提供的书证。所以被告应承担偿还6000元的责任,同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遂作出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印某人民币6000元,同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的银行贷款利息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