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债务人死亡,债权人索款无果,后向担保人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728王某(已故)立据向印某借款6000,约定月利息为1.8%,并由李某作担保。后因王某死亡,该笔借款未能偿还;印某在索款无着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主债务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待担保人偿还借款后, 可以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被告为他人借款作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原告持据要求担保人被告偿还借款6000,并承担银行贷款利率,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认为该笔借款不是向原告个人所借,而且是向某担保公司申请借款的,由于某担保公司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担保合同无效,在担保过程中被告亦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这一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原告所提供的证人, 证明借款不是个人行为的陈述,不能对抗原告提供的书证。所以被告应承担偿还6000元的责任,同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遂作出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印某人民币6000,同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的银行贷款利息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