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名为租车,却将租来的车辆进行抵押借款。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施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并处以罚金。

张某、施某系夫妇。2009210,两人至南通开发区某租赁服务部,以施某的弟弟结婚需用车二天为名,向沈某租用普通桑塔那轿车1辆,后张某将该车抵押给他人,抵押借款人民币13500元。2009319,张某、施某至海门市海门镇某门市,以毛的哥哥从部队回家需用车一天为名,向顾某租用普桑轿车1辆,后张某将该车抵押借款人民币10000元。200947,张某、施某以外出办事需用车二天为名,租用陈某普桑轿车1辆,当日,张某将该车进行抵押,借款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张某、施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赃物也已追缴并发还与各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施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