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1日,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常熟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93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屡创新高,其中被告人查某血液中乙醇浓度高达3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标准的4.83倍,创常熟法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酒程度的记录,同时也刷新了苏州市“最醉”司机的记录。

 

2012515日上午,常熟法院对该“最醉”醉驾案进行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查某因犯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悉,被告人查某系某针织有限公司经营者。2011122日晚上,其到张家港市喝喜酒,席间其共喝了七两洋河白酒,同桌的人怕其酒后驾车,将其送到厂里。1830分许,饮酒后的查某仍驾驶其牌号为苏E1CB73的小型普通客车回家,在行至金陵路与红旗路路口时,追尾撞击前方车辆,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查某血液中乙醇浓度高达38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查某明知他人报警之后在现场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查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查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查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查某已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