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书款装新房 书店员工被判刑
作者:王增根 发布时间:2009-10-20 浏览次数:733
本网南通讯:某图书公司员工胡某,利用发货与收款之间的时间差,采取用后面收到的书款补前面挪用的书款的方法,挪用书款数额较大,超期未还。日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
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间,胡某利用为海门市某图书有限公司推销教辅书收取书款的职务之便,采取用后期收到的书款归还前期挪用书款的方法,多次挪用收到的公司书款合计人民币17余万元,用于装修住房、购买家具和家电、支付承包的某中学小卖部的承包金等,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后,赃款已追缴并发还与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胡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