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审理一起16年前强奸案件
作者:严丽莉 发布时间:2012-05-17 浏览次数:323
1996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建祥骑摩托车到洪泽县岔河镇东风桥附近,拦截回家途径此地的岔河中学学生唐某(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强行将其带着徐庄组一户人家屋后竹林中,采用暴力及言语威胁等手段对其实施奸淫;时隔一小时,被告人李建祥和唐洪明(已判刑)商量共同到岔河镇竹园村的一条土路上拦截女学生“玩玩”(指发生性关系),后当岔河中学两名女学生(案发时均不满十六周岁)晚自习后结伴回家时,被告人李建祥拦截张某花,并强行将其带至路边田埂,采用暴力及威胁等手段,对张某花实施奸淫,唐洪明将另一名女学生张某燕,强行拖至路边的麦田里,采用强行脱裤子等手段,对张某燕实施奸淫。
十六年后,被告人李建祥终被抓获,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庭后,被告人表示当时是因为年轻气少,在看守所的日子过的很踏实,以后一定会好好改造,为当年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