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涉台合议庭集中清理劳资纠纷案件成效明显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10-15 浏览次数:485
本网苏州讯:在全院“百日大清案”竞赛活动中,我院民三庭针对涉台劳资纠纷占我院民事案件比重较大且易引发信访、上访现象,专门组织四名劳动争议审判人员集中开展劳资纠纷案件清理活动,在清老案、结难案过程中,坚持“两加强,两强调”原则,取得显著成效,自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调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注重理论学习,提高与当事人沟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妥善集中清理一批积案。例如陈某与某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立案时间为2008年4月,因陈某受工伤发生在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依据当时的法律,公司支付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不再承担其他费用,陈某现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三万元左右。处理该案,涉及新旧法律冲突问题,若严格贯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若对《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作扩大解释,则公司应支付该两笔费用。无论判决是否支付,都难以做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绝对公平,在充分研究法律、法规基础上,民三庭庭长及审判员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阐明利害关系,以理服人,在该案进入第十八个月审理期限之前,于9月29日主持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使该案得到妥善解决。
二、加强个案跟踪,及时促成闹访当事人和解
加强对个案的跟踪和督办,统筹兼顾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三者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敏感性案件,强化“息诉服判才是最大效益”的观念,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例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某、张某劳动合同纠纷,两人多次到市委信访、给市长写信,并扬言将越级上访。审判员做了大量解释工作,最终取得两人的理解与支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高某案已撤诉结案,张某也与公司签订和解意向书,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强调审判质效,调解不成当判则判
注重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自觉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面压降未结案件数量,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原则,努力实现收结案比良性循环、审判质效明显提升、司法公信得于增强的目标。例如滕某某等100名劳动者与某光电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两名审判员组织当事人先后进行过四次调解,调解结案76件。其余24人,要求过高,无法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审判员及时对该24起案件进行了判决。
四、强调法官责任,提高当庭调解率、宣判率
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协调时间安排,科学安排审判工作,全力以赴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想为当事人所想、急为当事人所急,深入推进能动司法,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在劳资纠纷中请求工伤赔偿的,往往要经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两级级别鉴定等程序,且上述各个程序用人单位均有行政复议权或上诉权,不少用人单位故意行使行政复议权或上诉权拖延赔付时间,故职工拿到工伤赔偿常常是在受伤两年后。为减少这期间劳动者积怨上访等事件的发生,民三庭对于事实清楚的工伤案件,尽量当庭调解、当庭宣判。9月29日,该庭开庭审理的三件工伤案件,均当庭宣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