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盐都法院判决了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数额高达两千多万,两被告人坚称吸收公众存款是为了公司能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是公司行为,与自己无关,但所谓的公司却根本没有注册,更出乎意料的是募集的资金竟都在老板的个人账户里。

 

两被告姜某(化名)和金某(化名)是金马公司(化名)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两人于2011年上半年,以金马公司的名义委托上海的一家会计审计公司在香港注册金马公司,并以拟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上市为由,通过在互联网建立网站、发放宣传资料和公开招募等方式对外宣传,在内地出售“原始股”,并以每日1%返利直至公司正式上市为诱饵,在盐城及周边十余个省(市)向公众吸收存款两千多万。

 

庭审中,姜某和金某以及他们的辩护人都坚称募集资金是为了公司能够顺利上市,是公司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即便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犯罪,和自己无关。很明显,两被告对自己的辩称很有自信,说的铿锵有力,乍一看,他们的陈述是有一定道理,公司行为应当由公司来承担。但随后检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让两人无所遁形:所谓的金马公司根本没有在盐城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显然公司根本没有成立;姜某和金某吸收来的存款并不在公司账户上,均在姜某的个人账户里。

 

两被告在检查机关提交的证据以及多位证人提供的证言面前无言以对,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最终认定两被告以所谓吸收股份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陆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