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响水县政府积极支持行政审判工作,日前,台了《行政首长出庭应工作暂行办法》并正式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行政首长对四种情形,应当出庭应诉(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二)重大、复杂或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三)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或人民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四)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该《办法》还明确了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一)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三)未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四)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六)不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争议纠纷的协调、调解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