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苏州的先生和两个好朋友一起合伙开办饭店,后刘先生退出,于是三方约定先生的投资款改为借款。后来因三方对该约定产生分歧而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对这起合伙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512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邹某合伙开办了“川妈火锅城”。2006年原告刘某退出合伙体,经三方协商约定原告刘某的投资款250000元改为两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两被告出具借据给原告,表示原告投入的250000元资金全部转为两被告对原告的借款,并承诺分四期归还,具体为2007220日前归还60000元,720日前归还60000元,2008220日前归还60000元,720日前归还70000元。但嗣后,两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归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法院认为,原告退出合伙体,被告自愿将原告的投资款250000元转为其向原告的借款,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应按其承诺还款。现被告未支付到期款项超过全部款项的五分之一,原告可全额主张。被告逾期还款的,原告可主张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两被告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偿付利息损失11100元,合计26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