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到邻居家串门,看到邻居的外孙女8岁的郭某一人在家看电视,遂心生邪念,悄悄尾随郭某进了房间,将郭某按在床上欲实施奸淫。年幼的郭某大声哭喊呼救,张某担心哭喊声引来其他人,便放弃奸淫选择逃跑。几年来,张某一直逃亡在外,其父去世也未敢回家见上最后一面。今年春节后,张某在家人的说服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涟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因张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张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又因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