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广大老百姓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积极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些当事人存心不良,蓄谋侵害他人利益;甚至进行恶意诉讼,妨害诉讼秩序,浪费诉讼资源,影响法律尊严。

2008年,申某向朱某借款1.98万元,立下借条并明确了还款限期,到期后申某却拒不归还。无奈之下,朱某将申某告上法庭,并提交了借条为证。但是法庭上申某却辩称借条非其所写,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在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申某在提交笔迹对比样本时,“有意”放慢书写速度,改变了真实笔迹。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经过比照鉴定,认为借条笔迹与日常书写习惯相悖,无法认定提供的样本笔迹与借条上的签字为同一人所写。

看到这一结果,朱某惊呆了,他联想到诉讼庭审笔录上有被告申某的亲笔签名,便向法庭申请调取该签名作为字迹样本,申请重新鉴定法官再三斟酌,认为案情确有可疑之处,遂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南京东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及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得出了一致结论:“朱某提供的借条签名确系申某所写”。法院认为:朱、申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合法的,申某在借款时写了借条,就应该按约履行义务,并且应承担笔迹鉴定的全部费用等。对此,一桩相持不下的诉讼终于显山露水。

笔者认为:被告否认自己的亲笔签名,并且在取样过程中,有意控制书写速度,改变真实笔迹,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如经查实个别律师确有和当事人串通实施恶意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司法建议形式,建议相关部门对该律师做出处理。

本案目前未作出最后判决,但结果似乎已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