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女主张继承权 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匡胤 发布时间:2009-10-10 浏览次数:659
本网无锡讯:继女向异姓兄弟主张继承权而闹上法庭。近日,这一法定继承纠纷案由无锡北塘法院审理终结,法院判定继女也有继承权。
杨远在年幼时,父亲就去世了。几年后,母亲带着他改嫁给已经离异的安某,与安某前妻生的女儿安琦共同生活。从此,这个再组合的家庭就过着平静的日子。1996年安某过世。2005年杨母突发疾病也撒手离世,留下一套79式竖套,杨远一直居住在内。不久,已经出嫁在外的安琦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父亲和继母的共同财产,自己应该也有份继承,于是便向这位没有血缘关系的哥哥要求继承一半房产。多次被杨远拒绝后,安琦于2009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母留下的这套房子。
法院认为,原告的父亲和继母皆未立下遗嘱,故遗产继承进入法定程序。而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经审理,原告安琦与继母存在抚养关系,所以与杨远同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故判决杨母留下的房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文中所用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