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约定定仲裁 提起诉讼被驳回
作者:李晓东 发布时间:2009-09-30 浏览次数:777
本网徐州讯:日前,江苏邳州法院审结一起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景某岳的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邳州市某热电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办公楼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第11.2项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徐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有仲裁条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裁定裁定驳回原告景某岳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