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无效力 起诉不当被驳回
作者:韩涛 发布时间:2009-09-29 浏览次数:261
本网徐州讯:9月22日,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原告夏某不能证明其享有从徐某处合法受让的对被告王某的债权,裁定驳回了其起诉。
徐某为被告王某供应土方,至2007年10月结算后,被告王某为徐某出具欠条载明共欠土方款41万元。原告夏某提起诉讼,认为徐某已将对王某的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要求被告王某向其履行该债务。原告夏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欠条和债权转让通知各一份,但未能证明被告王某是否收到了该通知。被告王某对该通知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种利害关系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原告夏某提供的欠条证明徐某享有对被告王某的债权,但其提供的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证明徐某已将该债权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了原告夏某。故原告夏某就本案诉争的欠款与被告王某之间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故原告夏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作出如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