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构建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近年来,海门法院三厂法庭在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调解工作中发现,此类纠纷的当事人之间感情色彩浓厚,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对矛盾的最终化解尤为重要。为此,该庭将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前置程序,对起诉到法庭的离婚、抚养、赡养等案件,先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一是调解人员“专业化”。婚姻家庭类案件关乎百姓日常生活,涉及社会伦理常情,因此人民调解室的工作人员不仅要精通民事法律,还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调解经验。法庭选聘了两名从事民事审判的退休法官和一名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常驻法庭办公。去年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室共调解婚姻家庭类纠纷479件,其中调解成功436件,调撤率达91%,解决纠纷数量占全庭案件总数的21.3%

二是案件处理“流程化”。人民调解的案件,一般在收案登记后二日内通知被告,五日内组织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同意,也可以延长调解时间。调解成功当事人无需法庭确认调解协议的,不予收费;当事人需要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庭当即予以审核确认,制发调解书,并减半收取诉讼费用;调解不成的,予以审查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在进入诉讼程序时,专职调解员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作出矛盾焦点、调解难点、风险程度的说明,供承办法官参考。

三是矛盾纠纷“过滤化”。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人民调解前置程序,对该类矛盾纠纷的最终化解起到了一个“过滤”的作用。一是部分案件经人民调解后,当事人握手言和,不再要求诉讼;二是经人民调解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矛盾得到化解;三是极少数案件经人民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此时,双方矛盾的焦点已十分明确,当事人的情绪一般也有所缓和,再由法官主持调解或审理判决,可以让法官集中精力,有的放矢,提高办案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法官的审判压力,缓解了法庭的人案矛盾。此外,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和氛围更贴近群众、为当事人所接受,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提高调解效果。以往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再次起诉的占一定比例,今年以来,法庭受理的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形明显少于去年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