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索要借款未果,故缺乏冷静,造成债务人的财产损失,被债务人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顾某、赵某系母子关系。原告李某向被告顾某借款,且经本院判决。20081221日,被告母子俩到原告家索要借款,双方发生争执,原告与被告赵某发生纠缠,纠缠中致原告家的衣厨镜、床、电话机损坏;公安部门亦出警处理。在公安部门,原告陈述手表一块被损坏,电脑键盘及旁上网的小盒子也被损坏。原告于20097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赵某、顾某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估价认为:对电话机的损失为100元,床的损失为70元,衣厨损失为120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原告提供了300元的发票,以证明电脑维修的事实,但被告不予认可,表示电脑损坏可认可100元,原告也未按要求对其主张的电脑损失进一步举证。原告主张的手表损失,首先被告认为,原告关于手表的损失的陈述,前后不一,所提供的手表明显是假冒、伪劣的;其次,原告也未能按要求交纳手表损失的评估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向被告顾某借款,在被告登门向原告索要借款时,双方均未能冷静处理,以致发生纠缠,原告和被告赵某均有一定的责任,纠缠中致原告的电话机的损失、床的损失,衣厨的损失,电脑及上网用的宽带猫的损失,被告赵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原告未能证明被告顾某损坏其财物,故原告要求被告顾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其主张的手表损失,双方各执一词,原告也未能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故对此主张,本案不予理涉。遂作出被告赵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计234元;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顾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