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车挂靠经营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中,出租车营运人往往没有精力完全经营该出租车,通常采用以自己作为主驾,由二驾经营另一时段的经营方式。那么,当二驾发生交通事故后,究竟是由主驾还是由二驾承担赔偿责任,应依据何标准认定?

我们认为,关键在于厘清二驾的法律地位。二驾的法律地位一旦认定,赔偿责任主体问题就迎刃而解。关于二驾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雇员,即主驾雇用二驾驾驶出租车,二驾的报酬是底薪加提成的形式。在这种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主驾作为“实际车主”,应对二驾在营运期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承担雇主责任,即由主驾承担赔偿责任。二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主驾与二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二驾追偿。

二驾的另一种法律地位就是转承包经营人,即主驾将出租车在某一时段内转包给二驾经营。通常,主驾与二驾的转包经营合同中会约定车辆的基本情况、转包费用及车辆在转包营运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出现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等。如果转包经营合同中约定因二驾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二驾承担,主驾此时是可以免责的。但这种约定只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应由主驾和二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驾有根据转包合同中的责任约定条款向二驾追偿的权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主驾还是二驾,他们在对外运营过程中均是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对于乘客来说,是与出租车公司形成的客运合同,出租车公司是当然的责任主体。在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才产生主驾与二驾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