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少无知未婚生女 母女为抚养费对簿公堂
作者:洪媛媛 发布时间:2012-05-17 浏览次数:297
小樊今年未满22岁,与小罗恋爱同居未婚生子时还未满18岁,后因与小罗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而离家出走,孩子一直随父生活,现因经济负担加重,小罗无法独自负担孩子的费用,最终因抚养费的问题,小罗以孩子的名义将小樊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等。日前,大丰市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判决小樊自2012年5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承担一半,直至孩子18周岁止。
法院审理查明:小樊与小罗于2006年通过网络相识后遂同居生活并在小罗家举行了婚礼。两人于2007年上半年生下一女婴取名小墨。同居期间,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小樊独自离开小罗家。2011年下半年,小樊与他人登记结婚。小樊离家出走后,小墨一直由小罗独自抚养,因自己无固定工作且随着小墨的成长花费在增加,小罗渐感无力独自承担小墨的费用。小罗在知道小樊的新住址后向小樊追索抚养费无果,遂于2012年3月以小墨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小樊承担小墨的抚养费、教育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的存续与否不是父母承担此义务的前提条件。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小樊生育小墨后于2011年离开,对小墨未尽抚养义务,对纠纷的形成负有责任。根据小墨的需求及小罗的实际负担能力,法院判决小樊自2012年5月起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各半承担,至小墨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