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97,徐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邳州市一家网吧因在线播放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判决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75元。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电影作品《新街口》的著作权人, 2008年5月7,原告发现被告邳州市某网吧未经其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新街口》的在线播放服务,遂申请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新街口》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人民币15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电影《新街口》的公映许可证,证明原告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2、版权授权书,证明网尚公司获得电影《新街口》的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3、授权委托书,证明江苏音像制品分销协会经合法授权,有权对侵犯电影《新街口》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4、电影《新街口》的DVD封面封底复印件,证明电影作品内容;5、附有光盘的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被告邳州市某网吧辩称,1、被告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而且在收到原告通知后立即删除了影片;2、网吧经营时间短、规模小、影响范围窄,且网吧对用户只收上网费,对看电影不单独另外收费,侵权获利很少且数额难以确认;3、被告的侵权情节显著轻微,并未给原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原告不能证明电影《新街口》在网吧播放对其权益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请求法院依法酌定判决。

徐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原告依法享有电影作品《《新街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公众提供《《新街口》电影的在线播放,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案中侵权所得利益及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该案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的主张,鉴于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被告由于侵权行为所获得商业利益的具体数额,不予全额支持。综合考虑涉案电影作品《新街口》的性质、内容、影响力及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原告的诉求赔偿数额过高,应予酌减。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该网吧服判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