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现年十三岁的少年,是个活泼可爱的男生,在镇上小学住校学习,但一起交通事故致其右足一系列损伤遗有相应功能障碍已构成九级伤残(二处),后诉讼要求肇事者、肇事车主以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8117时许,在射阳县洋马镇药材村某路段,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越同方向行驶的少年袁某之父驾驶的后载袁某的自行车时,两车刮擦,造成事故,致使袁某及其袁某之父受伤,自行车损坏。该事故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与其父亲均无责任。刘某是刘某某雇佣的驾驶员,其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李某,该车于200831卖给刘某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肇事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内。肇事车辆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也在保险期限内。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两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内。

袁某的伤情经鉴定:袁某因车祸致右足一系列损伤遗有相应功能障碍已构成九级伤残(二处),袁某受伤前系射阳县某镇小学学生,在该校住宿就读四年级。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袁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射阳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刘某负责赔偿。因被告刘某某是该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告刘某系被告刘某某雇佣的驾驶员,故应由被告刘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和被告李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作出被告某财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袁某及其父的损失合计120201元判决(含精神抚慰金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