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经村民同意后,租赁农民的承包地建造厂房。后镇政府因与他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时,自愿以租赁土地上的房屋抵偿他人债务,法院以裁定书确认这种债务清偿方式,并要求房产、土地部门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笔者认为,法院的裁定不应确认这种抵债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作为建设用地。镇政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其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应属无效。镇政府以租代征,违法用地,在该幅土地上的建设行为不能产生合法建造所享有的物权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镇政府建设的建筑物不具有物权效力,不应受法律的保护,也无权进行处分。人民法院的裁定使违法、无效的合同结果得到司法有效确认,使违法建筑物的转让合法化,违反了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此规定,违法建设的后果有两种,一是被限期拆除;另一种是被没收。如果违法建设行为受到国土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法院裁定以房产抵债,将与生效的行政处罚相冲突,使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执行,裁定的违法性显而易见。如果建筑物未被主管部门依法确认为违法建筑,该房地产能否流转?回答依然是否定的。除了前述的理由之外,因为土地系集体所有,在未办理征用手续、也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下,镇政府不享有该幅土地使用权,更无权处分该幅土地使用权。无论按照法律规定,还是镇政府与村委会的约定,该幅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始终归村集体所有,法院将土地使用权裁定给债权人使用和所有,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犯了村委会及承包该地块的村民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在处理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转让时,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法发[2004]5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及二十四条要求,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进行实体处理,以避免用违法建筑物抵债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