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828,江苏省大丰法院成功调和了一起离婚财产执行案件,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自愿和好复婚,并于当日在市民政局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夫妻破镜重圆。

  19961026,原告秦某(男)与被告王某双方在南阳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原告在家务农并操持家务,被告在外做理发生意,一家人日子过得倒也很好。

  2007年后,王某有了些钱便养成了赌博恶习,变得不顾家庭了,并时常对原告秦某(男)进行辱骂,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告秦某(男)遂于2008726向大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由被告王某补偿原告秦某(男)房屋款35000元,并承担儿子每月生活费300元(至儿子成家为止)。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告王某对原告秦某(男)尚有留恋之情,特别是对年幼的男儿惦记在心,放心不下。秦某也因一人带着孩子操劳家务,孩子缺少母爱,不像个家而忧愁。

 经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做工作,王某表示愿意与秦某和好,并改邪归正。秦某便主动放弃执行款项,表示愿意复婚。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喜人的一幕

 九年逃避苦难言  一朝履行天地宽

 “今天我要感谢法官,不仅不追究我的责任,反而促使我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使我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可以放心地回老家了,安心的过正常人的生活。”1028,被执行人江苏省大丰市大桥镇的夏某对大丰市法院执行法官说出了心理话。

  2000825下午,夏某驾驶摩托车下班时,将行人李某撞伤,造成李某右腿骨折。李某因此住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夏某除在被害人李某住院时为其垫付6000元外,之后再未给付被害人任何补偿。200011月,被害人于向大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夏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此案经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夏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450元,扣除夏某之前已垫付的6000元还需支付赔偿款18450元。

 判决生效后,夏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大丰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某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并多次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因无力履行,想逃债携全家外出打工,从此音讯全无。因被执行人外出,无法执行,本案被迫中止执行。

  2009年,申请人李某打听到被执行人夏某之妻已回到大丰,于是向大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大丰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某已经与妻子协议离婚,且其妻已经再婚。大丰法院依据法院规定,追加夏某的前妻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同时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大丰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夏某的居住地,向其亲戚做工作,希望能协助法院做好被执行人的工作。在执行人员的努力下,被执行人主动和执行人员联系,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义务,但现在比较困难,希望与申请人和解。经过沟通,被执行人夏某与申请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15000元了结下余18450元的赔偿债务,致使一起长达9年的执行积案得到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