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担保人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人履行义务替债务人代为偿还债务,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未果,遂诉讼法院要求债务人支付其向债权人支持的款项。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112,花某向王某出据借款7000元,由董某作担保。事后,花某未能偿还,经王某索要,董某偿还了此款。董某向花某要求支付代为偿还的借款未果,遂于200979诉讼来院要求判决花某偿还担保还款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花某向王某借款7000元,原告董某作担保,由被告所立借据,原、被告签名为凭,该借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替被告偿还此款,即取得担保追偿请求权,有权要求被告向自己偿还此款,被告拒不偿还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担保借款7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某7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