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收受对方彩礼 判决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曹礼坤 发布时间:2009-08-24 浏览次数:766
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阜宁法院审结一起因父母收受对方彩礼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要求被告李某夫妇归还原告张某给付的彩礼23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200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5月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同日张某给付彩礼23000元,该款当日由周某父亲李某接收,后转交其妻子。2008年12月张某与周某结束恋爱关系。因彩礼返还发生分歧,今年初,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夫妇及周某共同返还彩礼2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给付彩礼李某夫妇接受彩礼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实,法院予以认定,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周某实际使用该彩礼,且周某在庭审过程中否认其知道张某给付彩礼的相关事实,因此原告要求周某承担还款义务无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李某夫妇作为彩礼实际收受人,依法应予返还,因李某夫妇拒绝返还,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