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出台了《效能监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效能监察,增进司法管理的实效性,培养干警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良好作风,营造政令畅通、紧张有序的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办法》明确将全院部门和所有工作人员为效能监察对象,督察内容包括执行院党组决策、决议和工作部署,院务会布置的工作,院领导批办、交办的工作和其他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事项。效能监察程序包括立项、交办、督察、报告、通报以及小结等,制定了包含督察事项、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事项、任务要求和完成时限等内容的《效能监察表》,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效能监察表》中明确的内容,进行适时督察。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效能监察问责制度,即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四种情况问责。在具体实施中将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和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不同问责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此外,《办法》还规定上述情况发生在部门负责人身上的,将加重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