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撞击案尘埃落定 “塑料桶”不担责
作者:冯朝昱 庄莉莉 发布时间:2009-08-20 浏览次数:588
本网无锡讯:变更车道时没留意,与同向货车发生碰撞。货车上满载的塑料桶滚落至对向车道,造成第三方车子损坏,“塑料桶”是否承担责任?日前,无锡北塘法院受理了这起连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朱欣辩称,其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殷红车子的损失是因为货车上的塑料桶撞击造成,故不应由其一人承担赔偿责任。
货车司机则认为,其所载货物未超出货车的护栏高度,不需要捆绑,因李欣所驾轿车的撞击致其货车的护栏被撞倒,车内所载塑料桶才会滚落至对向车道将殷红所有的轿车撞坏,其对于车辆的损害并无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因货车车厢所载塑料桶高度未超过护栏的高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不会翻出车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本起事故是因李欣驾车时与货车相撞,才导致载重货车撞击隔离护栏,车上所载塑料桶滚落的事实发生,因此李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货车司机对殷红的损失并无过错,故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害赔偿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李欣购买。(文中所用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