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出台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标志着未成年人前科有条件消灭制度的诞生。近日,南通港闸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首次使用了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进行量刑。

 

被告人刘某在未满十八周岁时曾因犯盗窃罪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事隔多年之后,刘某又因盗窃被起诉至法院。量刑时,刘某曾犯盗窃罪的前科本来是作为一个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量,但是考虑到刘某之前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前科消灭制度的精神,对刘某的这一前科劣迹不予作为量刑时的从重情节,从而对刘某适用了缓刑。

 

刑罚的目的在于打击和预防犯罪,打击仅是低层次的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在本案中,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在量刑时对刘某适用缓刑,让其感受到法律给予的人性关怀和温暖,从而唤起其内心的感动和悔悟。刘某在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表示,一定在缓刑期间遵纪守法,好好改造,再也不做违法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