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告哥哥诉求继承父母遗下的房产份额
作者:姚鑫 发布时间:2009-08-17 浏览次数:691
本网无锡讯:“哥哥未经全体兄弟姐妹一致同意,就擅自更换该房门锁安排儿子入住。”年迈父母亲去世,留下一套拆迁安置房,五兄妹为争房屋居住权吵得不可开支。近日,崇安人民法院受理这起弟弟诉哥哥的房屋继承纠纷案。
几年前,父母亲先后去世,生前父亲就私房拆迁事宜与有关部门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久前,有关部门交付了房屋。因为老人生前未立遗嘱,哥哥就抢先一步,更换了房门锁并让自己儿子住了进去。哥哥称自己履行了对父母亲的赡养义务,且对拆迁房取得贡献最大,所以要求该房应由其使用,其余份额其愿意按照该房使用权价值以补偿款形式给付弟妹们。
弟弟则称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父母在外临时过渡时的房租由其缴纳,故应当享受房屋的使用权。双方争执不下,且不愿意接受协调。
据了解,父亲过世后,一家人曾召开家庭会议,并签署协议,“关于拆迁房屋,属于第一继承人母亲所得,在母亲晚年能尽到赡养义务及尽孝心照顾好母亲的子女属第二继承人,未尽到赡养义务及没孝心照顾好母亲的儿子无继承拆迁以后的回迁房屋居住权”。不久前,哥哥和两个妹妹达成家庭回拆房分配协议,该协议第二条写明:妹妹一致同意回迁房归哥哥所有,补偿费由哥哥一人拿出。
庭审中,哥哥出具了23位邻居的书面证明,父亲的生前好友也出庭作证,称其曾参与了母亲赡养义务责任及继承权利协议、家庭回拆房分配协议的制定,其表示以前听老人说过房屋是留给哥哥。
受理法官指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因父母亲生前对该房继承问题未立遗嘱,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哥哥与两妹妹达成的家庭拆迁房分配协议,因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且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认定相对于弟弟而言,哥哥对父母亲承担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房屋可由其居住使用,但哥哥应当按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的该房使用权价格支付其他继承人补偿款,各付四万六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