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夫妻未领证 矛盾分手要礼金 索情处理止纷争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08-14 浏览次数:729
本网盐城讯:青年男女相识恋爱,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在同居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名义妻子离开名义家,丈夫诉讼法院要求名义妻子返还礼金5万余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5年未婚男青年孙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2007年正月,孙某为李某购买了金项链一条(已在双方同居期间被双方卖掉)、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副(三金合计6702元)。同年农历6月孙某给付李某礼金22600元后,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后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李某用孙某给付的22600元礼金购买了一些日常所用的家电作为结婚陪嫁物品带至孙某家。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双方同期间致李某怀孕,本想怀孕会让这名义夫妻更加珍惜对方和睦相处,但事非人愿, 2008年9、10月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李某回娘家居住。嗣后,孙某将名义妻子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时间较长,且在同居期间被告有怀孕史,故对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因原告支付被告礼金数额并不是太高,且被告的陪嫁财产在原告处占有使用,该财产归原告所有更适宜。故作出了李某返还孙某礼金3000元,另在原告处被告的陪嫁家日常家电归原告所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