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见义勇为” 还是“故意伤人”?
作者:王露露 朱肇曾 发布时间:2009-08-13 浏览次数:721
本网泰州讯:员工蹲守几夜奋力抓贼,抓到后气愤之余给了小偷几棍棒,造成小偷重伤,这种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人?日前,靖江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打人员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靖江市某化工设备制造厂连续遭到小偷盗窃,损失很多设备以及原材料。无奈之下,厂里便组织员工进行蹲点埋伏,预防再次遭窃并伺机抓住小偷。时值寒冬,小组连续蹲守了三夜,一直没见到小偷的影子,员工们的情绪也越来越急躁。终于在第四天等到了小偷温某。本准备逃跑,见人越来越多已无路可逃,温某也就乖乖就擒。
正在大家等警察带人的时候,设伏小组的成员之一小朱压制不住胸中的怒火,从楼上拿了一根铁棍,当场殴打温某头背部数下。之后,小偷被带到派出所之后,就出现了颅脑损伤的症状。警察和公司员工立即将温某送往医院,经过医生诊断,温某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法医鉴定为重伤。
本是见义勇为抓小偷,却因一时冲动造成严重后果,该化工设备制造厂在为温某支付了医疗费用后,又赔偿了温某11万余元。而小朱也因本案于被刑事拘留,被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伤害罪,于今年6月向靖江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朱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害人温某在本案前因上有重大过错,小朱归案后坦白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其所在单位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小朱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点评:见义勇为是值得提倡的行为,但是在处置过程中一定要保持理智,使用合法的方式对待,切忌采取过激的举动。本案中,小朱殴打他人致其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触犯了刑罚,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