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武进法院横山桥法庭“三字诀”打造“民生品牌”
作者:潘建伟 发布时间:2009-08-06 浏览次数:575
本网常州讯: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更是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横山桥法庭始终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坚持“两便原则”,认真履行司法审判职能,全面践行“三个至上”,为辖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03年起连续三届荣获省高院“最佳人民法庭”称号,2005年荣立市中院“集体三等功”,2006年12月被命名为省级“青年文明号”,2006、2007年连续两年荣立省高院“集体二等功”,2007年被确认为全省法院系统首批“规范司法行为示范点”,2008年被确认为全省法院系统 “廉洁司法示范庭”。
“快”字当头,便捷高效解民忧
畅通渠道,规范立案。由于基层法庭没有固定的立案法官,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有必要建立内勤与值班法官配合接待制度,由内勤负责初次接待咨询,必要案件交由值班法官负责处理,为当事人提供接待、咨询、立案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让当事人立案一次性办理成功,方便当事人诉讼。同时接待法官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于农村百姓不熟悉法律的情况,接待时及时告知案件的受理程序,协助来庭群众和当事人查找有关负责部门及案件的承办人,对特殊紧急案件,如农民工工资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涉及诉前保全等案件,法庭为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切法律措施,依法快速立案,以提高办案实效。
加快节奏,繁简分流。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实行不同的审判程序,将那些简单的案件从复杂案件中分离出来,以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法庭在充分发挥诉前调解机制的基础上,对于那些无法诉前调解案件有选择性的实行“速裁”方式办理,让法律关系比较清晰、权利义务比较明确的案件进入“速裁”程序,传唤、送达采用电话通知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不拘泥于形式和条条框框,不受送达、答辩期限的限制,做到简化程序、简化手续,注重调、判结合,快裁快结。
健全网络,推进执行。在执行工作中,确保执行信息的畅通是有效破解执行难题的基本前提,基于此法庭有必要建立并长期坚持执行110机制,对于当事人的信息举报24小时快速反应,保证执行信息的畅通。有效的机制只有在持续的运行中才得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保障执行110机制的长期实施才能使法庭执行工作步入一个良性循环,才能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行手段上应完善执行网络建设,依靠上级组织领导,努力在辖区形成由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庭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进一步创新执行方式,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努力凝聚各方合力,积极拓展协助执行网络的覆盖面,不断完善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的建设,网络范围从部分单位进一步扩展到各相关部门。同时法庭对于涉及辖区企业的执行案件应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对企业的应受欠款,在积极做好委托执行的同时,有重点地选择典型案件,组织精兵强将赴外执行,使得企业债权得以及时实现,保障辖区企业的稳定快速发展。
“调”字优先,和谐司法顺民意
强化专职人员诉前调解。在立案接待时,强调调解审理执行环节的对接,将可调解案件及时分流至人民调解工作室,初步建立一整套的立案与调审执的对接机制,有效缓解审执部门的负担。对于诉前调解,不仅仅是实现案件的单向分流,对于那些调解未成而回流至审判部门的案件,在审执部门邀请人民调解员的回头参与协助,平时利用庭务会议、业务学习等机会有制度的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增强调解质量和效率。
倡导承办法官注重调解。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是基层法庭处理纠纷的重要目标,人民法庭更多时候面对的是普通群众的普通案件,需要最大限度地推广调解的结案方式,提高调解结案率,充分体现调解的优越性。具体审理中,要求我们法官注重调解说理打开当事人的心结,而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之,尽可能的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法庭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用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针对农村当事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思想工作,注意发动亲情力量,充分利用当事人的亲友、村干部,或村内德高望重的长者等帮助做工作,妥善解决矛盾。在执行案件中,首先是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贯彻到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当中,尽可能的达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而不是简单的采取查封拍卖的强制措施,在使被执行企业能够在维持运营的基础上实现债权。
依托社会力量协助调解。法庭要在继续坚持依法、积极稳妥调解原则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方法,在积极配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同时邀请调解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同时引入社会力量调解民事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员、陪审员的社会关系,创设多元化调解的机制,借助这一机制,使各种有益于纠纷解决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法院的诉讼调解中来,通过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使纠纷迅速、妥当地得到解决。
“实”字为重,服务大局增民利
对于涉及地方经济发展的案件,本着塑造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原则,法庭在审执工作中需要依法快速立案、妥善审理,努力化解矛盾,保障经济稳定发展。对影响到企业经营的案件,采取优先立案,积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保障企业合法利益。在日常工作中法庭还可以积极组织法官主动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了解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提出对策,帮助企业预防和排除经营风险,弥补经营管理漏洞,同时也减少了法庭诉讼的负担。
对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如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等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生产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在具体诉讼中,与基层调解组织加强协调,完善诉前和诉中调解机制,避免矛盾激化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或引发社会不和谐因素,其中对于婚姻家庭案件、财产权属案件等诉讼标的相对较小的案件,或加强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工作力度,力求在诉讼前期解决矛盾,或充分发挥村委、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简化繁锁的形式化的审判程序,推进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改革,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力求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现案结事了。处理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突出的案件,特别是涉诉问题尖锐的集团诉讼案件时,在很难达成调解需及时以判决结案时,应注意加强法官在判决前后的释疑工作,力求通过耐心详细的解释使当事人息诉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