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该院受理了一起淮安市药监局申请执行的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有力支持了药监部门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好药品市场安全。

 

201110月,市药监局在检查中发现淮安经济开发区某药房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该药房负责人称该批药品系从深圳市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处购得,经核实,该企业未与某药房发生过业务往来,且王某因假冒该企业名义经营药品,已被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该药房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法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市药监局决定对某药房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74.5元、罚款1763元。某药房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也不自动履行,市药监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