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丈夫婚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用于酒店经营,离婚后前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近日,射阳法院耦耕法庭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刘男与李女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家酒店,2008510因经营需要,刘男向朋友张某借款5万元整,借款时张某曾致电李女确认借款事宜,李女表示认可,遂由刘男向张某立借据一张,署名刘男、李女,并加盖了李女的私章。之后,刘男与李女夫妻感情不和,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李女所有,共同债权债务则由刘男享有和承担。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向刘男、李女催讨,刘男均以酒店经营困难无法支付为由拒付,而李女则以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债务由刘男承担为由拒付。张某认为该借款发生在李女与刘男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理应承担相应偿还责任,遂以李女与刘男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男向张某借款是在与李女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是李女明知并用于共同经营,对该债务两人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刘男与李女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不具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李女在承担责任后可另行向刘男主张。遂依法判决刘男、李女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张某5万元,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