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为未到法定婚龄,遂用了姐姐的身份与男友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二十年之久,近年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妻子诉讼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1988年农历126,妻子刘某与丈夫曹某经人介绍认识与并举行结婚仪式,次年农历126婚生一女孩取,已经成年。1989年元月23日,刘某与丈夫曹某一起领取结婚证,但特殊的是因刘某未达结婚年龄,拿的姐姐的身份证与曹某登了记,故结婚证上女方姓名为刘某姐姐,结婚证上的照片为原告刘某本人。婚后原、被告一直生活在一起,现在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09622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以其姐姐名义领取结婚证,其行为不合法,该结婚登记且属无效,但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应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遂作了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