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诈骗三判刑 如今“念旧”再入狱
作者:高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7-28 浏览次数:658
本网南京讯:自1993年以来曾因犯诈骗罪3次被不同法院判刑,直至2006年才刑满释放。出狱后,卞某却仍不思悔改,又干起了诈骗的老本行,多次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信任后,以疏通关系为由,诈骗他人钱财3起,合计骗取26000元。结果,再次被高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8年11月中旬,因没有什么经济来源,手头一直较紧的卞某被债权人催债催得头痛不已,无计可施之下卞某想起了自己的“老本行”。他回想到在2008年9月份自己因涉嫌诈骗罪被关进看守所时,与同监房的人聊天时,听说了有关同监房里陈某的一些情况。一想到这里,卞某顿时有了主意,想到陈某家里面去骗点钱来用用。于是,卞某边根据记忆边打听找到了陈某的母亲杨某。见到杨某后,卞某谎称自己与陈某是朋友,如亲兄弟一样,自己是因打架被关进看守所的,后来找了关系花了几万元取保侯审出来。见正在为儿子事情心急如焚的杨某被自己的话语“吸引”住了,卞某马上表示自己认识法院的人,可以帮陈某办理取保候审,但需要钱疏通关系。如杨某想疏通关系就带上钱,自己帮到法院找人。为了使杨某相信自己,卞某特意说第二天上午双方可在法院门口见面。卞某走后,杨某经打听,卞某确实是与自己儿子关在一起,自己儿子没出来而卞某已出来了,对卞某的谎言信以为真,于是带了4000元按照约定时间来到法院门口,已在此等候的卞某接过杨某手中的钱,就称自己进法院去找人,杨某见卞某进了法院就先行离开了。之后,卞某一直保持与杨某电话联系,不断通报“进展”情况,就这样,卞某又从陈某家人拿到9000元“活动经费”与1000元“辛苦费”,除“辛苦费”外,每次给钱都是约在法院门口,卞某拿钱后进法院后又从另一门出。就这样,陈某家人先后4次计给其14000元。最后一次要陈某家人送3000元时,卞某一口承诺自己将与陈某在晚饭前到家,要陈某家人准备好晚饭及一些“去晦气”的东西。当陈某家人满心欢喜地在家等儿子回来时,卞某却悄无声息地“消失”了。
时间到了2009年1月,卞某在某洗浴场大厅休息时,与修脚师傅韩某聊起天来。交谈中,韩某告诉卞某自己儿子是挖蟹塘、开挖机的。卞某一听,马上对韩某说自己认识政府里面的人,正好县政府边上有块地要动工,可以帮忙找关系,正好韩某儿子也来了,双方相互交换了手机号码。3天以后,韩某打电话询问卞某情况,卞某一听觉得机会来了,当即表示马上帮联系。一会儿,卞某就打电话告诉韩某,称整个工程共81万,年前不动工,如想做则需要“意思意思”,韩某爽快答应了。于是,双方约好在某住宅楼下面见面。一见面,卞某就对韩某父子表示,“主任”不愿见生人,提出由自己一个人先带钱上去帮他们去说说。韩某听到卞某如此说,想想也对,就将5000元钱给了卞某,两人在下面等。卞某一上楼就躲在可看到楼下的楼梯间口,呆了一会儿,卞某打电话给韩某,称说“主任”家有客人,不方便说,叫他们先到某休闲会所,准备好香烟等,过一会儿自己与“主任”一同带合同过来谈。韩某父子接完电话就离开住宅楼到某休闲会所等去了。卞某见韩某父子离开后,自己很快也离开了。为了稳住韩某父子,途中卞某还打电话给韩某称客人还没走,要求再等等。之后,韩某打卞某手机再也没有打通过。同月,卞某在某浴室大厅休息聊天时,称自己认识政府某主任及银行某主任,使用类似方法,骗得急于承接工程与贷款的邢某7000元。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另了解,卞某谎称认识的“法官”、“主任”等,竟无一人名字真实,纯属虚构。